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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式主要包括成为乡官仆人、衙门皂隶,或经营工商、游手做苦力四种。
三是商人之游寓。由于地狭人广的原因,像安徽的徽州、福建的福州,当地土地资源显然已经无法保证居民谋生的基本需求,只能向外流动。如南京的典当铺,在正德以前全是本地人开设,但到了万历年间,这些典当铺与绸缎铺、盐店,基本已经被外省、外府的富民所占据,说明外地商人大量涌入南京城经商。
商人常年在外经商,在客居地娶妻生子,这种现象至迟在正统年间已大量出现。明人丘濬的记载显示,当时江西有大量人口向外迁移,聚居于荆州、湖广一带。他们在当地生活时间一久,就纷纷置办产业,甚至被列入“税户”的名目。
四是工匠、技艺之人之游寓。明中期以后,工匠大多离开原籍,在外务工,凭借自己的手艺挣钱,养家糊口。尤其是来自江西的工匠与医卜星相一类的技艺之人,更是行遍天下,甚至在有些地方形成“南昌街”一类的集聚社区。为了挣钱,有些工匠甚至到了一些边地。如在宣府镇,聚集了来自各地的手艺工匠,如土木工匠,主要来自山西;而巾帽工匠,则来自江西。
五是卫所军人之流寓。在明初,由于边地骚乱,一些军士跟随大军征讨。乱定之后,就在附近留屯。随着子孙的繁衍,人口渐增,慢慢也就成为当地的移民。如湖南蓝山县之宁溪所军士,就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从南京随大军征讨而来,而后留屯宁溪,设城守御。至明代中叶以后,族姓蕃昌,除了原有的屯田之外,还开始置办民田。
在卫所中,除了军官、军与舍人、馀丁之外,尚有一些流官。这些流官多为一些杂职,上进的仕途既无多少希望,于是就在卫所寄寓下来,而他们的子弟也就进入卫学学习,并以卫籍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
三、户籍管控的松动: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允许异地参加科考
面对社会各阶层流动性的加速,明代政府不得不就户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从总体上说,是顺应流动性的增加而使户籍管控政策趋于部分的松动。明代户籍政策的变革,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通过“客籍”的设置而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如明代的北京号称“四方辐辏”,居民并非全是当地土著。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这些外地移民中,绍兴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自明代中期以后,明政府已经允许附籍的存在。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处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想回归故土者,允许他们在所寓居的州县占籍。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诏巡城御史,让他们严督兵马司官员,查勘在北京及附近居住的军人、民人等,凡是寄寓已久,且在北京置有产业的人,允许他们在北京宛平、大兴二县附籍。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许附住居民在当地入籍。
其二,通过新设“商籍”、“卫籍”等户籍形式,进而解决流动人口的科举考试资格问题。嘉靖年间,政府为行贾天下的商人专门设立了商籍,如山东临清、浙江杭州,很多徽商就在当地占籍。商籍的出现,不仅说明商人在原籍之外获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还获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户籍。
在明代的户籍制度中,军籍的设立与世袭,显然是为了保证军队能有完整的兵员储备,所以除去军籍相当困难。值得关注的是,明代在军籍之外,随后又陆续增添了“卫籍”这样一种户籍名色。为此,军籍与卫籍开始分离。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军籍是指老家军人家属的户籍名色,而卫籍则指从老家军户出来当兵以及他们后裔的户籍名色。
商籍、卫籍的设立,无疑给商人或卫所军人子弟带来了诸多的便利。自此以后,他们的子弟,就可以合法参加寄住地的科举考试。如寄寓在浙江杭州的徽商子弟,就可以通过商籍而报名参加当地的考试。
除了通过商籍、卫籍的设立以保证商人、军人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之外,自嘉靖之后,科举“冒籍”也开始得到官方的部分承认。嘉靖年间,浙江会稽人章礼参加顺天府乡试,并最终荣获解元。当时众人哄然相攻,纷纷指责他冒籍,但明世宗的回答似乎大出攻击者的意外,他说:“普天下皆是我的秀才,何得言冒?”这显然给那些客居或游寓他乡的读书人一个合法地参加当地科举考试的默认。
按照生活区域来说,明朝人当然有“城里人”与“乡下人”之别,城里人也不乏带着势利的且颇具优越感的眼光去讥刺乡下人。但总体说来,明代户籍登记制度的特点属于以业占籍,尽管在户籍册的登记事项上,通过乡贯可以分出户籍人口居住地的城乡之别,但户籍制度并未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籍贯”一词,在明代的户籍册中,“籍”与“贯”是分离的,乡贯可以有城乡差异,但户籍并无城乡之别,而是根据职业的不同而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
社会流动性的强弱,大抵可以判定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高低。换句话说,社会流动性与户籍登记制度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流动的加速,必然导致户籍制度的变革;而户籍制度的变革,则会进而适应甚至加剧社会流动。
(作者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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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式主要包括成为乡官仆人、衙门皂隶,或经营工商、游手做苦力四种。
三是商人之游寓。由于地狭人广的原因,像安徽的徽州、福建的福州,当地土地资源显然已经无法保证居民谋生的基本需求,只能向外流动。如南京的典当铺,在正德以前全是本地人开设,但到了万历年间,这些典当铺与绸缎铺、盐店,基本已经被外省、外府的富民所占据,说明外地商人大量涌入南京城经商。
商人常年在外经商,在客居地娶妻生子,这种现象至迟在正统年间已大量出现。明人丘濬的记载显示,当时江西有大量人口向外迁移,聚居于荆州、湖广一带。他们在当地生活时间一久,就纷纷置办产业,甚至被列入“税户”的名目。
四是工匠、技艺之人之游寓。明中期以后,工匠大多离开原籍,在外务工,凭借自己的手艺挣钱,养家糊口。尤其是来自江西的工匠与医卜星相一类的技艺之人,更是行遍天下,甚至在有些地方形成“南昌街”一类的集聚社区。为了挣钱,有些工匠甚至到了一些边地。如在宣府镇,聚集了来自各地的手艺工匠,如土木工匠,主要来自山西;而巾帽工匠,则来自江西。
五是卫所军人之流寓。在明初,由于边地骚乱,一些军士跟随大军征讨。乱定之后,就在附近留屯。随着子孙的繁衍,人口渐增,慢慢也就成为当地的移民。如湖南蓝山县之宁溪所军士,就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从南京随大军征讨而来,而后留屯宁溪,设城守御。至明代中叶以后,族姓蕃昌,除了原有的屯田之外,还开始置办民田。
在卫所中,除了军官、军与舍人、馀丁之外,尚有一些流官。这些流官多为一些杂职,上进的仕途既无多少希望,于是就在卫所寄寓下来,而他们的子弟也就进入卫学学习,并以卫籍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
三、户籍管控的松动: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允许异地参加科考
面对社会各阶层流动性的加速,明代政府不得不就户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从总体上说,是顺应流动性的增加而使户籍管控政策趋于部分的松动。明代户籍政策的变革,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通过“客籍”的设置而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如明代的北京号称“四方辐辏”,居民并非全是当地土著。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这些外地移民中,绍兴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自明代中期以后,明政府已经允许附籍的存在。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处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想回归故土者,允许他们在所寓居的州县占籍。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诏巡城御史,让他们严督兵马司官员,查勘在北京及附近居住的军人、民人等,凡是寄寓已久,且在北京置有产业的人,允许他们在北京宛平、大兴二县附籍。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许附住居民在当地入籍。
其二,通过新设“商籍”、“卫籍”等户籍形式,进而解决流动人口的科举考试资格问题。嘉靖年间,政府为行贾天下的商人专门设立了商籍,如山东临清、浙江杭州,很多徽商就在当地占籍。商籍的出现,不仅说明商人在原籍之外获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还获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户籍。
在明代的户籍制度中,军籍的设立与世袭,显然是为了保证军队能有完整的兵员储备,所以除去军籍相当困难。值得关注的是,明代在军籍之外,随后又陆续增添了“卫籍”这样一种户籍名色。为此,军籍与卫籍开始分离。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军籍是指老家军人家属的户籍名色,而卫籍则指从老家军户出来当兵以及他们后裔的户籍名色。
商籍、卫籍的设立,无疑给商人或卫所军人子弟带来了诸多的便利。自此以后,他们的子弟,就可以合法参加寄住地的科举考试。如寄寓在浙江杭州的徽商子弟,就可以通过商籍而报名参加当地的考试。
除了通过商籍、卫籍的设立以保证商人、军人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之外,自嘉靖之后,科举“冒籍”也开始得到官方的部分承认。嘉靖年间,浙江会稽人章礼参加顺天府乡试,并最终荣获解元。当时众人哄然相攻,纷纷指责他冒籍,但明世宗的回答似乎大出攻击者的意外,他说:“普天下皆是我的秀才,何得言冒?”这显然给那些客居或游寓他乡的读书人一个合法地参加当地科举考试的默认。
按照生活区域来说,明朝人当然有“城里人”与“乡下人”之别,城里人也不乏带着势利的且颇具优越感的眼光去讥刺乡下人。但总体说来,明代户籍登记制度的特点属于以业占籍,尽管在户籍册的登记事项上,通过乡贯可以分出户籍人口居住地的城乡之别,但户籍制度并未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籍贯”一词,在明代的户籍册中,“籍”与“贯”是分离的,乡贯可以有城乡差异,但户籍并无城乡之别,而是根据职业的不同而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
社会流动性的强弱,大抵可以判定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高低。换句话说,社会流动性与户籍登记制度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流动的加速,必然导致户籍制度的变革;而户籍制度的变革,则会进而适应甚至加剧社会流动。
(作者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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