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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按照李曜的习惯,既然他提出了一件事,这就说明他对此事基本已经有了定论,他征求幕僚的看法,一方面是对幕僚的尊重,一方面是希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他们的观点中来完善自己的思路。
李曜对这件事是什么看法呢?他觉得中国在漫长的帝制时期,由皇亲国戚、官僚、地主、富商大贾等两位一体、三位一体甚至多位一体合流结成的“贵富集团”,是长期存在的,而且这种存在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特有现象。这个“贵富集团”既“贵”又“富”——既有权有势,又有资有财,显然是一个统治阶级上层的强势利益集团。
而在像大唐这种王朝国家时期,贵富集团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这也是李曜希望能够解决,或者至少要有效遏制的。
何为恶性特征?譬如在社会经济领域,大致从一个王朝的前中期,贵富集团就开始依凭其政治权势和经济优势,上吞国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泽,下侵广大个体农户的小土地,迅速积聚其土地资源,形成大土地私有以及大地产经营。同时,这个集团还不断突破“食禄之家,不得与民争利”等政策法令,从事多种工商业经营和高利贷剥削,攫取巨额工商业利润,贪婪积累资产财富。结果,到了一个王朝的中后期,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高度集中于贵富集团手中,而国有土地锐减,王朝财政困难,广大下层小农则无立锥之地,为佃为奴或者破产逃亡成为流民,生活饥寒交迫。等到了王朝末期,“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贫富悬殊形同云泥,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广大下层小农“乞为奴仆,犹莫之售”,穷困潦倒,转死沟壑,再也无法生存下去,只能被迫以造反的方式群起反抗,用暴力手段剥夺了贵富集团的财产,连同剥夺了他们的生命,并进而推翻王朝国家政权统治。
纵观若干帝制王朝国家的衰亡过程,李曜觉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统治阶级上层贵富集团大地产兼并积聚的恶性膨胀发展,造成了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巨大悬殊,激化了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并激起了那些所谓的“农民大起义”,最终葬送了本集团以及本阶级的整体统治。这种情形在中国帝制王朝国家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多次重复,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他如今所在的大唐,就是中国帝制王朝国家的一个典型,大唐贵富集团的存在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并有多方面表现。譬如他今天提及的大唐贵富集团大地产经营——田庄经济的恶性膨胀就导致了巨大的恶性影响。
具体来说,大唐的“贵富集团”包括贵族、官僚、宦官、地主、富商大贾、佛寺道观等。大唐贵富集团的田庄经济,无论是其发展途径、膨胀方式,还是作用影响,都表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基本上而言,大唐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发展途径和膨胀方式,主要是违法买卖、兼并、掠夺均田农户的小土地以及侵吞国有土地、山林川泽和逃税避役等,可谓途径不正、方式违法。而其作用影响,则是既殃民、更祸国,可谓荼毒生灵,流恶无穷。最近他与各大世家交从甚密,对大唐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膨胀发展历程,比之前更加清楚,也就更加深入的了解到了这些恶性特征。
大唐土地制度的根基,原本是均田制。均田制是一种国家等级授田制,按照等级(身份等级、地位等级、权力等级)高低授予数量不同的田亩,其中对于贵族官僚“永业田”的授田规定了很高的数额:“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而且,“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规定他们授得的永业田有永久的继承权,可以买卖、贴赁和抵押,私有权十分明确。大唐还推行赐田制,赐给贵族、官僚们大量土地,也具有明确的私有权。同时,又有不同顷亩的职分田授给在职官僚以及公廨田授给政府机构,贵族官僚们虽不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拥有这些土地租佃经营的收益权。
但是,贵族官僚们对此并不满足。在唐廷建立之初,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开始了对土地资源和财富资产的非法占夺。早在高祖武德年间,太子李建成就“与诸公主及六宫亲戚,骄恣纵横,并兼田宅”。太宗贞观年间,泽州前任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在益州,“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高宗永徽年间,“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武周时,山南东道地区“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圣历元年,陈子昂说蜀川地区情形云:“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使,不入国用。”武则天崇佛,“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各地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既违法多占,又经营工商。中宗景龙二年,安乐公主“请昆明池,上以百姓蒲鱼所资,不许。公主不悦,乃更夺民田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天津,欲以胜昆明,故名定昆”。睿宗朝,太平公主恃功骄横,“田园遍于近甸,收市营造诸器玩,远至岭、蜀,输送者相属于路”。成安公主则“夺民园,不酬直”。当时,“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
从这些李曜在中书省里查到的案卷可见,高宗、武后、中宗、睿宗时期,贵富集团“骄恣纵横”,已经“皆籍外占田”、“倍取其多”、“夺民田”、“夺民园”,“侵损百姓”,公然违犯王朝田令政策和制度,全面展开对土地资源和财富资产的强力占夺,广设“庄园”、“田园”、“碾磑”、“邸店”等,依仗权势进行兼并,明显的干着非法扩张的勾当。中书省里录有徐坚的话说,武周时,“高户之位,田业已成”,贵富集团的土地积聚和田庄经济已经初具规模。当时的“细弱下户”即均田农户等则被贵富集团“所兼”、“所夺”,被贵富集团“征敛驱使”和“侵损”,而“户口逋荡”,成为了“逃走户”,即破产流亡成为了逃户。景云元年,睿宗敕云:“诸州百姓,多有逃亡。”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也说明当时已有相当数量的均田农户由于土地被兼并而破产流亡,流民问题在此期间公开化,并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而进入玄宗朝,贵富集团对土地资源的非法占夺达到了猖獗的程度。中书省案卷记载:开元初年,“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州县政府已无法控制局面。开元天宝年间,“朝士广占良田”,熏染成风。刑部尚书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东都留守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竟已廉耻丧尽,积习成癖。
李袭吉的先人、权相李林甫当道近二十年,“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在此期间,宦官势力嚣张,也大量违法侵占田园,高力士、杨思勗等当道弄权,“帝城中甲第,畿甸上田、果园池沼,中官参半于其间矣!”高力士本人还“于京城西北截沣水作碾,并转五轮,日碾麦三百斛”。贵富集团对土地、资产的占夺已达到惊人的贪婪程度。开元七年,玄宗颁制说当时被兼并掉土地的均田农,“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籔,或奸吏为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开元八年时,“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开元十二年,玄宗颁诏又说破产流亡的均田农“违亲越乡,盖非获己,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捐产业,客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由此可见,这一时期,贵富集团无视法纪,猖獗占田,广置“别业”、“田园”、“水硙”、“甲第”、“果园池沼”等,致使均田农户破产流亡日趋严峻,即“逋亡岁积,流蠹日滋”,令“朝廷深以为患”,成为了重大社会问题甚至威胁到了大唐朝廷的统治。
自张嘉贞、张说罢相以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弱肉强食,问题越发严峻。开元二十三年九月,玄宗颁《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云:“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开元二十四年正月,玄宗颁《听逃户归首敕》,称当时“猾吏侵渔,权豪并夺,故贫窶日蹙,逋逃岁增”。天宝十一载十一月,玄宗再颁《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指责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强调“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
玄宗不断地颁布诏敕,恰恰说明了问题没有解决。“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等贵富集团,“恣行吞并,莫惧章程”,无视朝廷法令,也无视皇帝诏敕,肆无忌惮,贪婪毕露,不但以“借荒”、“置牧”等虚假托辞,侵吞了大量国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泽,而且“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变着花样地违法兼并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和口分田,以致“贫窶日蹙,逋逃岁增”,“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继续加剧了均田农户的破产流亡及其苦难,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愈加不安定。同时,他们还“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将王朝政府控制下的均田农侵占为自己控制下的佃农,荫庇大量劳动力资源,窃夺国家的税源和役源。这些违法行为,“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地域广,规模大,时间长,于民生国计都造成了严重危害。玄宗一朝,贵富集团违法猖獗的土地兼并积聚已是积弊日甚,积重难返,无法从根本上加以遏制。
中书省案卷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结果,“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籍帐之间,虚存户口”。唐初确立的均田制、户籍制等制度已经被严重侵蚀,几近形同虚设,开天盛世光环之下的王朝国家统治实际上已是危机四伏。
“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帝制集权遭到重大削弱,“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土地买卖兼并行为更加恣肆。宝应元年四月,代宗颁《禁富户吞并敕》有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大历四年十一月,代宗颁制又云:“急赋暴征,日益烦重,加以水旱相乘,岁非丰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贵。又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愤然指责“殷富之家、官吏”、“宿豪大猾”等贵富集团的侵吞兼并及其对下层百姓造成的严重危害。但是,这些诏敕形同具文,贵富集团“横恣侵渔”,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根本不放在眼里。当时,权相元载在长安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其中一所别墅,“以奴主务,自称郎将,怙势纵暴,租赋未尝入官”。权宦鱼朝恩在通化门外有一田庄,“连城带郭,林沼台榭,形胜第一”。佛寺、道观田庄也异常膨胀,“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
贵富集团持续的猖獗的土地兼并攫夺无法得到根本遏制,最终彻底瓦解了均田农户经济和国家均田制、户籍制以及租庸调制。德宗建中元年,朝廷被迫废弃均田制,实际上承认了土地买卖和兼并积聚的合法性。在此之后,贵富集团的土地兼并积聚进入了毫无羁绊的发展阶段,规模巨大的田庄大量涌现,土地资源所有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差距更加巨大,贫富分化犹同天壤。德宗贞元十年,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对当时情形有所概述:“今制度弛紊,疆理堕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
李曜深知,陆贽所言绝非虚辞,因为他在中书省案卷之中就看见过记载,说在德宗时,在淮南,“庐江剧部,号为难理,强家占田,而寠人无告”,在浙江西道,“上田沃土,多归豪强”。
进入宪宗朝,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恶性特征更加突出地呈现出来:一是继续猖獗地兼并积聚土地,不断加剧资源占有上的巨大悬殊和贫富分化。二是继续残酷地压榨奴役贫苦百姓,转嫁赋税,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持续激化。三是贵富集团拥有了巨量田产财富,却千方百计地逃避两税,脱离国家税收征管,成为游离于朝廷控制之外的经济实体。
中书省里对这些情况的记载也很多。譬如宪宗元和三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有云:“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李翱说两税法确立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元和年间,被贬为永州司马的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苟然,则贫者无资以求于吏,所谓有贫之实而不得贫之名;富者操其赢以市于吏,则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横侈泰而无所忌……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劳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
沈亚之也说:“今自谋叛以来,农劳而兵逸,其租税所出之名不一,猾吏挠之,后期而输者则鞭体出血。……故豪农得以蠹,奸贾倍之,而美地农产尽归奸豪。益其地、资其利而赋岁以薄矣;失其产者,吏督以不奉而赋岁以重,是以割姻爱、弃坟井,亡之他乡而不顾。亡者之赋又均焉,故农夫蚕妇蓬徙尘走于天下,而道死者多矣。由是商益豪而农益败,钱益贵而粟益轻也。”
李曜在此前为“新儒论”而研究韩愈、柳宗元时,还看见记载说元和十四、五年期间,韩愈担任袁州刺史,检责出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者七百余人。韩愈就此说:“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宪宗在所颁敕文中也说:“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于当处置(“买”之误)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庇,便破除正额两税,不出差科。”宪宗所颁《遣使宣抚诸道诏》亦称:“访闻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多滞积贮,坐求善价,莫救贫人。”于此可见,宪宗一朝,贵富集团积聚土地、逃税避役、转嫁赋税、奴役百姓、坐视国难,其贪得无厌、恣纵骄横特征昭然若揭。
这些突出的恶性特征,在宪宗之后以至今后仍然持续发展。中书省内,能够反映证明的典型案卷,依然很多。穆宗长庆四年,元稹任职同州刺史,根据在同州的实际工作,写成《同州奏均田状》,有云:“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敬宗宝历元年到文宗太和元年,李翱担任庐州刺史,“时州旱,遂疫,逋捐系路,亡籍口四万,权豪贱市田屋以牟厚利,而窶户仍输赋”。文宗朝,“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吏巡覆田税,民苦其扰”。武宗时,宰相李德裕在洛阳城南的平泉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四方奇花异草与松石,靡不置其后”。武宗会昌灭佛,“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反映出权贵和寺院田产财富的极度富有,也反映出他们隐藏和占有劳动力资源的惊人数量。武宗《加尊号赦文》有云:“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天下州县豪宿之家,皆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或有违反条法,州县不敢追呼,以此富室皆趋倖门,贫者偏当使役。”还说:“应畿内在京百司职田,访闻本地多被狡吏及豪强平直隐蔽回换,遥指荒闲瘠薄田地,即配与浮客佃食。”
会昌五年,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畿内诸县百姓,租佃百官职田地,访闻其中有承虚名配佃多时,县司但据额征收租子,或无本地及被形势庄园将瘠薄地回换,令人户虚头纳子,岁月既久,无因申明。”该赦文又说:“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皆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后移住邻州,兼于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废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渐少。”这一方面反映出武宗时期贵富集团逃税避役的新花样,即勾结财政三司(度支、盐铁、户部)官员,“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另一方面反映出贵富集团用“隐蔽回换”的手段侵吞国有土地,欺压贫苦百姓。
大中四年正月,宣宗颁制有云:“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大中四年五月,御史台... -->>
其实按照李曜的习惯,既然他提出了一件事,这就说明他对此事基本已经有了定论,他征求幕僚的看法,一方面是对幕僚的尊重,一方面是希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他们的观点中来完善自己的思路。
李曜对这件事是什么看法呢?他觉得中国在漫长的帝制时期,由皇亲国戚、官僚、地主、富商大贾等两位一体、三位一体甚至多位一体合流结成的“贵富集团”,是长期存在的,而且这种存在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特有现象。这个“贵富集团”既“贵”又“富”——既有权有势,又有资有财,显然是一个统治阶级上层的强势利益集团。
而在像大唐这种王朝国家时期,贵富集团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这也是李曜希望能够解决,或者至少要有效遏制的。
何为恶性特征?譬如在社会经济领域,大致从一个王朝的前中期,贵富集团就开始依凭其政治权势和经济优势,上吞国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泽,下侵广大个体农户的小土地,迅速积聚其土地资源,形成大土地私有以及大地产经营。同时,这个集团还不断突破“食禄之家,不得与民争利”等政策法令,从事多种工商业经营和高利贷剥削,攫取巨额工商业利润,贪婪积累资产财富。结果,到了一个王朝的中后期,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高度集中于贵富集团手中,而国有土地锐减,王朝财政困难,广大下层小农则无立锥之地,为佃为奴或者破产逃亡成为流民,生活饥寒交迫。等到了王朝末期,“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贫富悬殊形同云泥,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广大下层小农“乞为奴仆,犹莫之售”,穷困潦倒,转死沟壑,再也无法生存下去,只能被迫以造反的方式群起反抗,用暴力手段剥夺了贵富集团的财产,连同剥夺了他们的生命,并进而推翻王朝国家政权统治。
纵观若干帝制王朝国家的衰亡过程,李曜觉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统治阶级上层贵富集团大地产兼并积聚的恶性膨胀发展,造成了土地资源和社会财富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巨大悬殊,激化了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并激起了那些所谓的“农民大起义”,最终葬送了本集团以及本阶级的整体统治。这种情形在中国帝制王朝国家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多次重复,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他如今所在的大唐,就是中国帝制王朝国家的一个典型,大唐贵富集团的存在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并有多方面表现。譬如他今天提及的大唐贵富集团大地产经营——田庄经济的恶性膨胀就导致了巨大的恶性影响。
具体来说,大唐的“贵富集团”包括贵族、官僚、宦官、地主、富商大贾、佛寺道观等。大唐贵富集团的田庄经济,无论是其发展途径、膨胀方式,还是作用影响,都表现出明显的恶性特征。基本上而言,大唐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发展途径和膨胀方式,主要是违法买卖、兼并、掠夺均田农户的小土地以及侵吞国有土地、山林川泽和逃税避役等,可谓途径不正、方式违法。而其作用影响,则是既殃民、更祸国,可谓荼毒生灵,流恶无穷。最近他与各大世家交从甚密,对大唐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膨胀发展历程,比之前更加清楚,也就更加深入的了解到了这些恶性特征。
大唐土地制度的根基,原本是均田制。均田制是一种国家等级授田制,按照等级(身份等级、地位等级、权力等级)高低授予数量不同的田亩,其中对于贵族官僚“永业田”的授田规定了很高的数额:“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而且,“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规定他们授得的永业田有永久的继承权,可以买卖、贴赁和抵押,私有权十分明确。大唐还推行赐田制,赐给贵族、官僚们大量土地,也具有明确的私有权。同时,又有不同顷亩的职分田授给在职官僚以及公廨田授给政府机构,贵族官僚们虽不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拥有这些土地租佃经营的收益权。
但是,贵族官僚们对此并不满足。在唐廷建立之初,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开始了对土地资源和财富资产的非法占夺。早在高祖武德年间,太子李建成就“与诸公主及六宫亲戚,骄恣纵横,并兼田宅”。太宗贞观年间,泽州前任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在益州,“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高宗永徽年间,“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武周时,山南东道地区“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圣历元年,陈子昂说蜀川地区情形云:“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使,不入国用。”武则天崇佛,“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各地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既违法多占,又经营工商。中宗景龙二年,安乐公主“请昆明池,上以百姓蒲鱼所资,不许。公主不悦,乃更夺民田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天津,欲以胜昆明,故名定昆”。睿宗朝,太平公主恃功骄横,“田园遍于近甸,收市营造诸器玩,远至岭、蜀,输送者相属于路”。成安公主则“夺民园,不酬直”。当时,“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
从这些李曜在中书省里查到的案卷可见,高宗、武后、中宗、睿宗时期,贵富集团“骄恣纵横”,已经“皆籍外占田”、“倍取其多”、“夺民田”、“夺民园”,“侵损百姓”,公然违犯王朝田令政策和制度,全面展开对土地资源和财富资产的强力占夺,广设“庄园”、“田园”、“碾磑”、“邸店”等,依仗权势进行兼并,明显的干着非法扩张的勾当。中书省里录有徐坚的话说,武周时,“高户之位,田业已成”,贵富集团的土地积聚和田庄经济已经初具规模。当时的“细弱下户”即均田农户等则被贵富集团“所兼”、“所夺”,被贵富集团“征敛驱使”和“侵损”,而“户口逋荡”,成为了“逃走户”,即破产流亡成为了逃户。景云元年,睿宗敕云:“诸州百姓,多有逃亡。”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也说明当时已有相当数量的均田农户由于土地被兼并而破产流亡,流民问题在此期间公开化,并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而进入玄宗朝,贵富集团对土地资源的非法占夺达到了猖獗的程度。中书省案卷记载:开元初年,“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州县政府已无法控制局面。开元天宝年间,“朝士广占良田”,熏染成风。刑部尚书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东都留守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竟已廉耻丧尽,积习成癖。
李袭吉的先人、权相李林甫当道近二十年,“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在此期间,宦官势力嚣张,也大量违法侵占田园,高力士、杨思勗等当道弄权,“帝城中甲第,畿甸上田、果园池沼,中官参半于其间矣!”高力士本人还“于京城西北截沣水作碾,并转五轮,日碾麦三百斛”。贵富集团对土地、资产的占夺已达到惊人的贪婪程度。开元七年,玄宗颁制说当时被兼并掉土地的均田农,“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籔,或奸吏为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开元八年时,“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开元十二年,玄宗颁诏又说破产流亡的均田农“违亲越乡,盖非获己,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捐产业,客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由此可见,这一时期,贵富集团无视法纪,猖獗占田,广置“别业”、“田园”、“水硙”、“甲第”、“果园池沼”等,致使均田农户破产流亡日趋严峻,即“逋亡岁积,流蠹日滋”,令“朝廷深以为患”,成为了重大社会问题甚至威胁到了大唐朝廷的统治。
自张嘉贞、张说罢相以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弱肉强食,问题越发严峻。开元二十三年九月,玄宗颁《禁买卖口分永业田诏》云:“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开元二十四年正月,玄宗颁《听逃户归首敕》,称当时“猾吏侵渔,权豪并夺,故贫窶日蹙,逋逃岁增”。天宝十一载十一月,玄宗再颁《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指责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强调“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
玄宗不断地颁布诏敕,恰恰说明了问题没有解决。“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等贵富集团,“恣行吞并,莫惧章程”,无视朝廷法令,也无视皇帝诏敕,肆无忌惮,贪婪毕露,不但以“借荒”、“置牧”等虚假托辞,侵吞了大量国有的土地和山林川泽,而且“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变着花样地违法兼并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和口分田,以致“贫窶日蹙,逋逃岁增”,“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继续加剧了均田农户的破产流亡及其苦难,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愈加不安定。同时,他们还“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将王朝政府控制下的均田农侵占为自己控制下的佃农,荫庇大量劳动力资源,窃夺国家的税源和役源。这些违法行为,“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地域广,规模大,时间长,于民生国计都造成了严重危害。玄宗一朝,贵富集团违法猖獗的土地兼并积聚已是积弊日甚,积重难返,无法从根本上加以遏制。
中书省案卷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结果,“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籍帐之间,虚存户口”。唐初确立的均田制、户籍制等制度已经被严重侵蚀,几近形同虚设,开天盛世光环之下的王朝国家统治实际上已是危机四伏。
“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帝制集权遭到重大削弱,“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土地买卖兼并行为更加恣肆。宝应元年四月,代宗颁《禁富户吞并敕》有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大历四年十一月,代宗颁制又云:“急赋暴征,日益烦重,加以水旱相乘,岁非丰熟,方冬之首,谷已翔贵。又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愤然指责“殷富之家、官吏”、“宿豪大猾”等贵富集团的侵吞兼并及其对下层百姓造成的严重危害。但是,这些诏敕形同具文,贵富集团“横恣侵渔”,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根本不放在眼里。当时,权相元载在长安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其中一所别墅,“以奴主务,自称郎将,怙势纵暴,租赋未尝入官”。权宦鱼朝恩在通化门外有一田庄,“连城带郭,林沼台榭,形胜第一”。佛寺、道观田庄也异常膨胀,“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
贵富集团持续的猖獗的土地兼并攫夺无法得到根本遏制,最终彻底瓦解了均田农户经济和国家均田制、户籍制以及租庸调制。德宗建中元年,朝廷被迫废弃均田制,实际上承认了土地买卖和兼并积聚的合法性。在此之后,贵富集团的土地兼并积聚进入了毫无羁绊的发展阶段,规模巨大的田庄大量涌现,土地资源所有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差距更加巨大,贫富分化犹同天壤。德宗贞元十年,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对当时情形有所概述:“今制度弛紊,疆理堕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
李曜深知,陆贽所言绝非虚辞,因为他在中书省案卷之中就看见过记载,说在德宗时,在淮南,“庐江剧部,号为难理,强家占田,而寠人无告”,在浙江西道,“上田沃土,多归豪强”。
进入宪宗朝,贵富集团田庄经济的恶性特征更加突出地呈现出来:一是继续猖獗地兼并积聚土地,不断加剧资源占有上的巨大悬殊和贫富分化。二是继续残酷地压榨奴役贫苦百姓,转嫁赋税,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持续激化。三是贵富集团拥有了巨量田产财富,却千方百计地逃避两税,脱离国家税收征管,成为游离于朝廷控制之外的经济实体。
中书省里对这些情况的记载也很多。譬如宪宗元和三年,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有云:“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李翱说两税法确立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元和年间,被贬为永州司马的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苟然,则贫者无资以求于吏,所谓有贫之实而不得贫之名;富者操其赢以市于吏,则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横侈泰而无所忌……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劳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
沈亚之也说:“今自谋叛以来,农劳而兵逸,其租税所出之名不一,猾吏挠之,后期而输者则鞭体出血。……故豪农得以蠹,奸贾倍之,而美地农产尽归奸豪。益其地、资其利而赋岁以薄矣;失其产者,吏督以不奉而赋岁以重,是以割姻爱、弃坟井,亡之他乡而不顾。亡者之赋又均焉,故农夫蚕妇蓬徙尘走于天下,而道死者多矣。由是商益豪而农益败,钱益贵而粟益轻也。”
李曜在此前为“新儒论”而研究韩愈、柳宗元时,还看见记载说元和十四、五年期间,韩愈担任袁州刺史,检责出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者七百余人。韩愈就此说:“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贴,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宪宗在所颁敕文中也说:“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于当处置(“买”之误)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庇,便破除正额两税,不出差科。”宪宗所颁《遣使宣抚诸道诏》亦称:“访闻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多滞积贮,坐求善价,莫救贫人。”于此可见,宪宗一朝,贵富集团积聚土地、逃税避役、转嫁赋税、奴役百姓、坐视国难,其贪得无厌、恣纵骄横特征昭然若揭。
这些突出的恶性特征,在宪宗之后以至今后仍然持续发展。中书省内,能够反映证明的典型案卷,依然很多。穆宗长庆四年,元稹任职同州刺史,根据在同州的实际工作,写成《同州奏均田状》,有云:“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敬宗宝历元年到文宗太和元年,李翱担任庐州刺史,“时州旱,遂疫,逋捐系路,亡籍口四万,权豪贱市田屋以牟厚利,而窶户仍输赋”。文宗朝,“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吏巡覆田税,民苦其扰”。武宗时,宰相李德裕在洛阳城南的平泉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四方奇花异草与松石,靡不置其后”。武宗会昌灭佛,“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反映出权贵和寺院田产财富的极度富有,也反映出他们隐藏和占有劳动力资源的惊人数量。武宗《加尊号赦文》有云:“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天下州县豪宿之家,皆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或有违反条法,州县不敢追呼,以此富室皆趋倖门,贫者偏当使役。”还说:“应畿内在京百司职田,访闻本地多被狡吏及豪强平直隐蔽回换,遥指荒闲瘠薄田地,即配与浮客佃食。”
会昌五年,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畿内诸县百姓,租佃百官职田地,访闻其中有承虚名配佃多时,县司但据额征收租子,或无本地及被形势庄园将瘠薄地回换,令人户虚头纳子,岁月既久,无因申明。”该赦文又说:“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皆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后移住邻州,兼于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废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渐少。”这一方面反映出武宗时期贵富集团逃税避役的新花样,即勾结财政三司(度支、盐铁、户部)官员,“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另一方面反映出贵富集团用“隐蔽回换”的手段侵吞国有土地,欺压贫苦百姓。
大中四年正月,宣宗颁制有云:“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大中四年五月,御史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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