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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申请人或见证人:年月日时分
本页记录不全的,请另附纸。
行政许可文书之六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审批表
申请
事项
基本
情况申请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请事项及主要内容:
审批内容
市局领导
意见签名:年月日
总队局处长
意见签名:年月日
科队所长意见签名:年月日
承办人
意见签名:年月日
行政许可文书之七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
编号:号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延长个工作日。延长行政许可时限的理由如下: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八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现决定准予你(单位)/延续/变更实施被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九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不予批准/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延续/变更。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一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二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所需时间告知书
编号:号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所需时间告知如下: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需要在日(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内完成。此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sp;申请人或见证人:年月日时分
本页记录不全的,请另附纸。
行政许可文书之六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审批表
申请
事项
基本
情况申请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请事项及主要内容:
审批内容
市局领导
意见签名:年月日
总队局处长
意见签名:年月日
科队所长意见签名:年月日
承办人
意见签名:年月日
行政许可文书之七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
编号:号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延长个工作日。延长行政许可时限的理由如下: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八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现决定准予你(单位)/延续/变更实施被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九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不予批准/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延续/变更。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一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二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所需时间告知书
编号:号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所需时间告知如下: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需要在日(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内完成。此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