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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特别巨大贡献的公民及国际友人,仅本人可以享受皇室产业的相应供奉。
另外,皇室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帝国公民或国际友人亭候(女亭侯)、爵士(女爵士)爵位,为不可世袭荣誉爵位,主要用于奖励各行业做出巨大贡献,取得巨大成就的公民及国际友人(或追授于有特殊英雄事迹的烈士),授予爵位时一次性发放表彰奖励金。
二、国家政府首脑:(首相、副首相)
首相、副首相的产生是由每五年一届的首相大选选举产生,只有获得至少一个政党和四个市级选区联合议会推荐的两位公民组成的竞选伙伴有权参加首相、副首相竞选的初选,在各省级选区联合议会分别组织的初选后,得到票数总额最多的三对竞选伙伴参加全国首相大选。全国公民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以赢得半数以上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如果没有一对超过半数,则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对,再重新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进行终选,获得相对多数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首相为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战时享有参联两会授予的战时最高决策权。首相、副首相如果存在与职务不恰当行为或渎职,需经过参联两会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经过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九人中七人同意,弹劾案成立,由联参两会议长代行首相、副首相职权,三个月内重新举行大选。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按照以下次序递补:首相、副首相、参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宪法**官、政务院总理、参谋长联席会议总参谋长。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参议会、联合议会)
参议会由每省、直辖市、加盟联邦各选举2人,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参议会各地方的参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议长副议长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参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参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联合议会的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解散政府,并由首相在参联两会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指定看守政府,在三个月内重新组阁。
联合议会是以每三百万人为一个选举单位,通过选区直选选举联合议会议员。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联合议会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进行推选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联合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联合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提请参议院解散政府重新组阁。
四、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
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共九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任期终身。如果遇到缺额,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请皇帝审批任命。**官行使宪法最终解释权和其他宪法赋予的权利。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五年,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参联两会负责。两院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利。
五、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务院)
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负责,总理、副总理任期五年,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参联两会负责,下属各部门主管对总理负责。下属主要部门为行政部、国防部、外交部、财政金融部、税务部、海关总署、交通部、平衡发展部、监察部、国土安全部(情调局)、社会调查部(统调局)、文化部、教育部、信息部、重工业部、航空航天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警务部、旅游部、公共事业部、自然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统计总署、廉政总署、行政复议总署、公平中心等。
六、国家最高武装力量机关:(人民国防中央委员会)
人民国防中央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武装力量指挥机关,平时由其常委会执行武装力量最高决策职权,战时成为参谋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参加战争指挥工作。参谋长联席会议由总参谋长负责指挥,下属各职能部门,负责武装力量的日常工作,平时对人民国防委员会负责,战时直接对最高统帅负责。各战区为军事动员单位,各集团军、舰队、编队为独立作战指挥单位直接接受参联会指挥。
七、各级地方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主管任期均为五年。省级机构分为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机构设置与政务院配套。省级联合议会为地方立法机构,由各市、县、自治区依法选举产生。省长、副省长由全省各市、县、自治区依法选举产生,对省级联合议会负责。
省以下为各市、县、自治区政府和同级议会,机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政务院配置。各市、县、自治区政府首长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对同级议会负责。各市、县、自治区下辖各社区、镇、村等,其主管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其政府机构为上一级机构的派出机构。
八、政府人员构成:
政府人员构成分为三部分:
政府主管人员:由选举产生的,对相应级别议会负责的中国公民。包括首相、副首相、参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宪法**官、政务院总理、参谋长联席会议总参谋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各省级政府主官、省级联合议会议长。按照《中国国家政府主管人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政府公务员: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经过国家相应各级行政学校学习毕业的中国公民,任国家政府公务员。按照《中国国家政府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退出公务员序列一年以上方可参加政府主管人员选举。
政府雇员:通过国家政府雇员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通过双向选择,自由结合,接受政府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成为国家政府雇员。按照《中国国家政府雇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九、政府权利与责任:
帝国*政府是由全体中国公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对全体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民族独立、国家自主,维护国家民族基本利益,保障海外华人华裔的正当权利,坚持基本国家政策,促进国际平等交流与协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实现中国的民主繁荣富强的可持续发展和世界范围内各民族的民主自觉、和平共处、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十、政府施政流程:…….
义的特别巨大贡献的公民及国际友人,仅本人可以享受皇室产业的相应供奉。
另外,皇室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帝国公民或国际友人亭候(女亭侯)、爵士(女爵士)爵位,为不可世袭荣誉爵位,主要用于奖励各行业做出巨大贡献,取得巨大成就的公民及国际友人(或追授于有特殊英雄事迹的烈士),授予爵位时一次性发放表彰奖励金。
二、国家政府首脑:(首相、副首相)
首相、副首相的产生是由每五年一届的首相大选选举产生,只有获得至少一个政党和四个市级选区联合议会推荐的两位公民组成的竞选伙伴有权参加首相、副首相竞选的初选,在各省级选区联合议会分别组织的初选后,得到票数总额最多的三对竞选伙伴参加全国首相大选。全国公民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以赢得半数以上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如果没有一对超过半数,则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对,再重新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进行终选,获得相对多数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首相为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战时享有参联两会授予的战时最高决策权。首相、副首相如果存在与职务不恰当行为或渎职,需经过参联两会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经过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九人中七人同意,弹劾案成立,由联参两会议长代行首相、副首相职权,三个月内重新举行大选。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按照以下次序递补:首相、副首相、参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宪法**官、政务院总理、参谋长联席会议总参谋长。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参议会、联合议会)
参议会由每省、直辖市、加盟联邦各选举2人,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参议会各地方的参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议长副议长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参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参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联合议会的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解散政府,并由首相在参联两会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指定看守政府,在三个月内重新组阁。
联合议会是以每三百万人为一个选举单位,通过选区直选选举联合议会议员。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联合议会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进行推选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联合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联合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提请参议院解散政府重新组阁。
四、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
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共九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任期终身。如果遇到缺额,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请皇帝审批任命。**官行使宪法最终解释权和其他宪法赋予的权利。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五年,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参联两会负责。两院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利。
五、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务院)
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负责,总理、副总理任期五年,由首相提名任命,并需经过参联两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参联两会负责,下属各部门主管对总理负责。下属主要部门为行政部、国防部、外交部、财政金融部、税务部、海关总署、交通部、平衡发展部、监察部、国土安全部(情调局)、社会调查部(统调局)、文化部、教育部、信息部、重工业部、航空航天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警务部、旅游部、公共事业部、自然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统计总署、廉政总署、行政复议总署、公平中心等。
六、国家最高武装力量机关:(人民国防中央委员会)
人民国防中央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武装力量指挥机关,平时由其常委会执行武装力量最高决策职权,战时成为参谋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参加战争指挥工作。参谋长联席会议由总参谋长负责指挥,下属各职能部门,负责武装力量的日常工作,平时对人民国防委员会负责,战时直接对最高统帅负责。各战区为军事动员单位,各集团军、舰队、编队为独立作战指挥单位直接接受参联会指挥。
七、各级地方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主管任期均为五年。省级机构分为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机构设置与政务院配套。省级联合议会为地方立法机构,由各市、县、自治区依法选举产生。省长、副省长由全省各市、县、自治区依法选举产生,对省级联合议会负责。
省以下为各市、县、自治区政府和同级议会,机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政务院配置。各市、县、自治区政府首长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对同级议会负责。各市、县、自治区下辖各社区、镇、村等,其主管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其政府机构为上一级机构的派出机构。
八、政府人员构成:
政府人员构成分为三部分:
政府主管人员:由选举产生的,对相应级别议会负责的中国公民。包括首相、副首相、参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宪法**官、政务院总理、参谋长联席会议总参谋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各省级政府主官、省级联合议会议长。按照《中国国家政府主管人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政府公务员: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经过国家相应各级行政学校学习毕业的中国公民,任国家政府公务员。按照《中国国家政府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退出公务员序列一年以上方可参加政府主管人员选举。
政府雇员:通过国家政府雇员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通过双向选择,自由结合,接受政府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成为国家政府雇员。按照《中国国家政府雇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九、政府权利与责任:
帝国*政府是由全体中国公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对全体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民族独立、国家自主,维护国家民族基本利益,保障海外华人华裔的正当权利,坚持基本国家政策,促进国际平等交流与协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实现中国的民主繁荣富强的可持续发展和世界范围内各民族的民主自觉、和平共处、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十、政府施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