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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及自由,国人第一反应无非是“自由自在”、“无有拘束”、甚至是“为所‘欲’为”(做自己想做的)。在国人的观念里,盖若“所欲”和“所为”能够达成最终的统一,即是自由,当然此之谓“所欲”、“所为”一定是要在“能欲”和“能为”的范畴之内的,而这个“能欲”、“能为”范畴,便是中国儒家的传统道德体系。

    西方人也有一个观念,认为自由就是能有所欲,而所谓的能有所欲,就是能够欲望到欲望本身。这里如果也要称之为“能欲”则有必要与上面作一个分别,中国人的“能欲”是要将自己“所欲”的对象纳入到伦理道德的范畴体系中作一番考量,中国汉代有“腹诽”一说,其承袭下去的就是“诛心论”这与后来明清大兴的文字狱,文革中的“狠批私字一闪念”有很大一脉相承的嫌疑。这些东西在西方不会存在,因为西方人认为,思想之“所欲”是私人界线之内的事情,不宜作为公共事件来评价“法律不惩罚思想犯罪”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其评价的对象一定是“所为”绝不可能是“所欲”“所欲”本身没有道德性(可罪性)“所欲”的道德性(可罪性)是以“所为”出来的行为事实和结果事实作为评价依据的。显然,西方人的“能欲”指的是“欲望本身”而不是“欲望对象”一个人能够欲望到自己的欲望是一种自由,一个人欲望不到自己的欲望则就显得无聊,人生在世,最终不能排除“欲望”许多宗教在试图否定欲望,最终能践行做到的无非是“寡欲”而不是纯然的“无欲”

    “欲望”作为一种禀赋,最能直接体现生存意志,作为一个“自在自为”的人“在世之中”“操持”、“烦忙”不可能完全排除“欲求”只是各大道德系统,对待“欲求”的方式各有不同罢了,西方第一个把道德形而上学化的哲学家康德认为,欲求作为情感结构中的一项私人的处事准则,是没有普遍立法效力的,它总是变动不居,因人、因事、因地、因时而迁异,所以私人准则它要无条件地接受具有普遍立法效力的“理性”(公共法则的检视与约束,没有理性导向的欲求是盲的,没有欲求促动的理性是瘫的。人生在世,在展开各项具体生命活动的过程中,必然是欲求绵延要通过实践来不断诉发的,我们平时所说的“无聊”其实就是间歇性地不能欲望到自己有什么且该有什么欲望的状态。

    再回到自由的问题上来,我认为西方传统观念中的自由与中国传统观念中的自由是有所差异的,严格来说中国没有自由的传统,中国人对自由的讨论也只是散见于一些名人轶著之中。中国的自由是基于老庄道哲学中“自在”、“自然”的基础发展起来的,不妨称之为“自在自然”自由观,而西方则是从其传统形而上学中发展出来的,是以“自为”、“自律”为基底的,不妨称之“自为自律”的自由观。

    中国人所谓自由其实就是从老庄的“自然”观理论当中发展出来的的自由观,我们说西方有自由的传统,这个传统也是从欧洲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后,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后,才被逐渐认识并得以形成的“自由”一词可以暂时分解为“自”、“由”所谓的“自”就是“自己、本己、私人的、主体的,独自,无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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